大学MOOC 刑法分则疑难案件分析(江西财经大学)1450265166 最新慕课完整章节测试答案
第一章课程简介与学习引导
课后习题
1、单选题:
1、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。经查明,甲、乙都使用铁棒,丙未使用任何凶器;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,再无其他伤害;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,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。关于本案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A.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,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,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.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,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(致死)罪C.甲、乙成立故意伤害(致死)罪,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.认定甲、乙、丙均成立故意伤害(致死)罪,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
选项:
A: 选项A、B、C错误。
B: 在共同犯罪中,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,相互协作,形成一个有机整体,共同指向犯罪结果,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。
C: 据此,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。
D: 因此,“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”,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。
答案: 【 因此,“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”,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。】
2、单选题:
2、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,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,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,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。关于本案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A.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,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.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,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.根据日常生活经验,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,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.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,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,故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本案
选项:
A: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
B: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
C: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,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,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,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,因此,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。
D: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,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,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,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,因此,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。
答案: 【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,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,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,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,因此,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。】
第二章刑法分则疑难案例分析的思维进路
2.1案件事实的确定课后习题
1、单选题:
1、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。经查明,甲、乙都使用铁棒,丙未使用任何凶器;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,再无其他伤害;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,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。关于本案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A.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,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,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.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,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(致死)罪C.甲、乙成立故意伤害(致死)罪,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.认定甲、乙、丙均成立故意伤害(致死)罪,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
选项:
A: 详解见选项D。
B: 详解见选项D。
C: 详解见选项D。
D: 选项A、B、C错误。在共同犯罪中,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,相互协作,形成一个有机整体,共同指向犯罪结果,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。据此,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,因此,“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”,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。
答案: 【 选项A、B、C错误。在共同犯罪中,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,相互协作,形成一个有机整体,共同指向犯罪结果,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。据此,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,因此,“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”,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。】
2、单选题:
2、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,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,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,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。关于本案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A.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,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.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,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.根据日常生活经验,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,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.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,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,故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本案
选项:
A: 详解见选项D。
B: 详解见选项D。
C: 详解见选项D。
D: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,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,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,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,因此,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。
答案: 【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,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,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,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,因此,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。 】
课后习题
1、单选题:
1、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A、按照体系解释,刑法分则中的“买卖”一词,均指购买并卖出;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,不属于“买卖”B、按照同类解释规则,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“等”“其他”用语,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、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、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,认定为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”,属于当然解释D、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“尸体”,属于扩大解释
选项:
A: 体系解释,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,联系上下文而阐明其规范含义的解释路径,即应根据社会生活的要求,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。“买卖”一词的含义包括买来再卖出、单纯购买或者单纯出售,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、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“买卖”就包含这几层含义。A选项说法错误。
B: 对于刑法中“等”“以及其他”之类的概括式规定的理解,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、性质进行解释,来确定其内容、含义和范围,此为同类解释规则。B选项说法正确。
C: 在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”的规定中,“捏造事实”属于预备行为,“诽谤他人”是实行行为。只要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并诽谤他人的,就成立诽谤罪;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,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为“捏造事实”。C选项说法错误。
D: 盗窃尸体罪中的“尸体”是指人类的躯体(不要求完整,即包括不完整的躯体),不包括骨灰,因为骨灰是躯体被焚烧后的灰烬,而非躯体本身。故将骨灰解释为属于“尸体”,是不被允许的类推解释。D选项说法错误。(需要注意: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将本罪修改为“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、尸骨、骨灰罪”。即使刑法规定了尸骨、骨灰也属于本罪对象,由于尸体、尸骨、骨灰属于并列情形,其中的“尸体”也不能包含骨灰。)
答案: 【 对于刑法中“等”“以及其他”之类的概括式规定的理解,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、性质进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