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课程简介与学习引导

课后习题

1、单选题:
1、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。经查明,甲、乙都使用铁棒,丙未使用任何凶器;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,再无其他伤害;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,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。关于本案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‌A.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,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,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‌B.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,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(致死)罪‌C.甲、乙成立故意伤害(致死)罪,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‌D.认定甲、乙、丙均成立故意伤害(致死)罪,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‌​‌
选项:
A: 选项A、B、C错误。
B: 在共同犯罪中,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,相互协作,形成一个有机整体,共同指向犯罪结果,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。
C: 据此,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。
D: 因此,“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”,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。
答案: 【 因此,“甲、乙、丙共同故意伤害丁,丁死亡”,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。

2、单选题:
2、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,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,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,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。关于本案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​A.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,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​B.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,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​C.根据日常生活经验,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,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​D.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,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,故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本案​‎​
选项:
A: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
B: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
C: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,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,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,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,因此,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。
D: 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,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,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,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,因此,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。
答案: 【 从题目信息看,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,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、死亡的行为。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,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,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,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,因此,可按故意伤害(致死)罪处理。

第二章刑法分则疑难案例分析的思维进路

课后习题

1、单选题:
1、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​A、按照体系解释,刑法分则中的“买卖”一词,均指购买并卖出;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,不属于“买卖”​B、按照同类解释规则,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“等”“其他”用语,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、性质进行同类解释​C、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,认定为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”,属于当然解释​D、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“尸体”,属于扩大解释​‏​
选项:
A: 体系解释,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,联系上下文而阐明其规范含义的解释路径,即应根据社会生活的要求,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。“买卖”一词的含义包括买来再卖出、单纯购买或者单纯出售,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、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“买卖”就包含这几层含义。A选项说法错误。
B: 对于刑法中“等”“以及其他”之类的概括式规定的理解,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、性质进行解释,来确定其内容、含义和范围,此为同类解释规则。B选项说法正确。
C: 在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”的规定中,“捏造事实”属于预备行为,“诽谤他人”是实行行为。只要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并诽谤他人的,就成立诽谤罪;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,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为“捏造事实”。C选项说法错误。
D: 盗窃尸体罪中的“尸体”是指人类的躯体(不要求完整,即包括不完整的躯体),不包括骨灰,因为骨灰是躯体被焚烧后的灰烬,而非躯体本身。故将骨灰解释为属于“尸体”,是不被允许的类推解释。D选项说法错误。(需要注意: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将本罪修改为“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、尸骨、骨灰罪”。即使刑法规定了尸骨、骨灰也属于本罪对象,由于尸体、尸骨、骨灰属于并列情形,其中的“尸体”也不能包含骨灰。)
答案: 【 对于刑法中“等”“以及其他”之类的概括式规定的理解,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、性质进行解释,来确定其内容、含义和范围,此为同类解释规则。B选项说法正确。

2、多选题:
1、关于刑法解释,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?‍A、《刑法》规定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”构成强奸罪。按照文理解释,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“强奸妇女”。‍B、《刑法》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“暴力”、“胁迫”的表述,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,故对二罪中的“暴力、胁迫”应作相同解释‍C、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,那么,根据当然解释,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,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‍D、对中止犯中的“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”,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,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,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‍‏‍
选项:
A: A项,文理解释,是指根据文法、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。从《刑法》第236条的字面规定看,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,丈夫强奸妻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。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,主要是考虑证据证明、刑事政策等问题。A项说法正确。
B: B项,抢劫罪的“暴力”与强奸罪的“暴力”含义相同,都是使对方无法反抗的手段。两罪的“胁迫”虽然共同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,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,然而,恐惧心理的程度不同: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,被害人没得选;但在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,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。换言之,抢劫罪的“胁迫”要求以暴力相胁迫,但强奸罪的“胁迫”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。B选项错误。
C: C项,第一,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、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。如果性质不同,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。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,体现不同的法益。第二,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,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。在根据“举轻以明重”入罪时,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,遵循罪刑法定原则,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。C选项说法错误。
D: D项,“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”是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,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,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,但结果仍发生了,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。D选项说法错误。
答案: 【 B项,抢劫罪的“暴力”与强奸罪的“暴力”含义相同,都是使对方无法反抗的手段。两罪的“胁迫”虽然共同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,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,然而,恐惧心理的程度不同: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,被害人没得选;但在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,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。换言之,抢劫罪的“胁迫”要求以暴力相胁迫,但强奸罪的“胁迫”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。B选项错误。;
C项,第一,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、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。如果性质不同,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。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,体现不同的法益。第二,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,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。在根据“举轻以明重”入罪时,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,遵循罪刑法定原则,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。C选项说法错误。;
D项,“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”是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,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,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,但结果仍发生了,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。D选项说法错误。

第三章刑法分则疑难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

课后习题

1、单选题:
1、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,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。关于本案,下列那一选项是错误的?‍A、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‍B、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,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‍C、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、非法持有毒品罪、转移毒品罪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‍D、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‍​‍
选项:
A: A、B项,甲有两个行为,侵害两个独立的法益,第一个是财产法益,第二个是毒品管理制度,应当数罪并罚。如果甲盗窃普通财物,然后销售给知情的购买赃物者,只定一个盗窃罪,后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。
B: 参见A。
C: C、D项,首先,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,是指单纯持有,与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没有联系。如果为了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而持有,只定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。其次,根据《刑法》第349条的规定,窝藏、转移、隐瞒毒品、毒赃罪的行为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的毒品、毒赃,而只是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的毒品、毒赃,更不包括盗窃罪的犯罪所得。所以,乙没有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转移毒品罪。乙触犯了贩卖毒品罪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,定贩卖毒品罪。
D: 参见C。
答案: 【 C、D项,首先,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,是指单纯持有,与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没有联系。如果为了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而持有,只定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。其次,根据《刑法》第349条的规定,窝藏、转移、隐瞒毒品、毒赃罪的行为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的毒品、毒赃,而只是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的毒品、毒赃,更不包括盗窃罪的犯罪所得。所以,乙没有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转移毒品罪。乙触犯了贩卖毒品罪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论处,定贩卖毒品罪。

2、多选题:
2、关于罪数的认定,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?‌A、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,造成赵某重伤。对甲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‌B、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。李某要求归还时,乙谎称摩托车被盗。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‌C、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,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,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(预备)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‌D、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,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‌‍‌
选项:
A: A项: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如果达到抢劫罪的程度,则构成抢劫罪。本项中,甲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,达到了抢劫罪的程度,因此只定一个抢劫罪。
B: B项: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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